广西艺术学院本科毕业生补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获得毕业证书后因在校期间考试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总平均成绩或毕业论文、毕业展演(示)成绩低于70分,或者因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作弊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经过本人努力,达到《广西艺术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第1款及以下条件者,可补授予学士学位:
1.因在校期间考试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总平均成绩或毕业论文、毕业展演(示)成绩低于70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后6个月内申请重修部分课程或重修毕业论文、毕业展演(示),经重修后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
2.因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考试作弊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6个月内解除处分的可以申请补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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