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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课堂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14 11:30 点击: 字号:【

广西艺术学院课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与基本形式,是人才培养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为进一步加强课堂管理,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保证良好的教学环境,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建构民主、开放、质疑与创造并存的生态和谐课堂,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应坚持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对课堂纪律管理负有主要责任,为人师表,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遵守学校纪律,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三条  课堂是师生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整洁、肃静。教学时间内,一律不得开展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  师作为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遵守师德师风行为规范,坚持课堂教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所有教育教学活动都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不得在课堂传播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不能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第六条  教师要牢固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要将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要坚定不移的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加强国情形势教育,引导学生关心关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增强学生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七条  教师要履行好职责,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教授学生专业文化知识的同时,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课堂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和社会主义认同感。

第八条  教师要遵守师德师风行为规范,做到着装整洁得体,仪表端正,精神饱满,言行文明不吸烟,不谈、不做与课程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  教师要维护课堂秩序,对教学质量负责。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 情节严重者可令其退出课堂,维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第十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和课堂纪律,遵守教学规章管理制度,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上、下课,并做好上课前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不拖堂。严禁私自调课、停课、代课或调换教室,确因特殊原因需调课、停课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教师上课时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无特殊原因不得接听或使用与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不得随意离开课堂。

第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可根据学生的数量和教学实际采取点名、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学生课堂纪律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确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学生迟到、旷课等违反纪律的具体要求及考勤规定见《广西艺术学院本专科生学习纪律要求及考勤规定》。

第十三条  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不得随意增加或消减课时,要认真备课,善于学习,适时更新教学内容,并关注学科发展前沿,提高课堂教学内容的时代性和实践性。

第十四条  教师要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鼓励更多地采用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交互式等教学方法,提倡使用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不断增加课堂教学的吸引力,形成一个教育教学良好互动的教学方法体系。

第十五条  教师应充分利用学校网络课程平台上优质的教学资源,推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改革,鼓励优秀教学资源数字化、视频化、互联网化,并培养学生基于互联网的自主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潜能,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六条  教师要因材施教,注重与学生交流,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保证良好教学效果。要用普通话教学(有特殊需要的课程除外),讲授要精练、准确、生动,板书要简洁、工整。

第十七条  教师在开课之初,应以适当的方式作自我介绍,增进师生之间的了解。还要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要求,对课堂纪律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教师需要组织学生离开教室开展教学活动时,必须提前(至少提前一天,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除外)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学校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在播放影片过程中应适时加以评论、指导和总结。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布置作业,认真进行作业批改和课外辅导答疑,要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参考文献目录。

第二十二条  要充分合理使用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使用多媒体教学时,应在上课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多媒体设备的操作规程。备课时必须有工作预案,如遇停电或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坚持用其它方式上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擅自停课或让学生自习。如遇突发紧急情况,教师必须组织学生有效应对,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视其情况按《广西艺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条例》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得代替他人听课,不得请他人代自己听课,违反者按《广西艺术学院本专科生学习纪律要求及考勤规定》进行处理。迟到的学生应在任课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课堂上课。学生因病或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在上课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以工作、开会、参加活动等理由口头请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讲礼貌,尊敬师长,主动帮助教师擦黑板、清理讲台、收发作业等,协助任课教师做好教学准备,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适时主动配合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点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睡衣、超短裙、吊带衫等进入教室,不得携带食物进入教室(水除外),严禁在课堂上吸烟、吃东西,未经教师同意,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和擅自出入,除课程正常教学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上课须遵守课堂纪律,思想集中,专心听讲,不得看与授课内容无关的书籍、杂志等资料,不得做其它课程作业或其他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课堂上严禁交头接耳、嬉戏喧哗,不准睡觉,不得有亲昵、不雅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认真有序参与课堂教学,充分讨论,严肃活泼,积极思考、主动发言,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有问题或申请发言时要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言。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不得讽刺、起哄、指责和谩骂教师。如对教师授课质量有意见或发现教师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的,可通过教学信息反馈平台、教学督查组、学生评教系统等正常渠道向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或教务处反馈。

第三十条   学生要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学习环境,教学场所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不准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自觉爱护教室各类设备设施,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做好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要带头遵守课堂纪律,鼓励学生相互监督,及时、主动提醒和纠正违反课堂纪律或言行举止不文明等行为。

 

第四章  对其他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影响教学工作,不得擅自进入教室或将师生叫离教室。

第三十三条 教师或管理人员不得在上课时间与上课的学生进行通讯联系,不得影响学生正常教学活动,不得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抽调学生组织活动、召集会议或帮助做其他事情。

第三十四条 教室管理和教辅人员要保持课堂教学场所环境优良,确保地面、墙壁、门窗、窗帘、桌椅及多媒体设备等洁净完好,保障教学场所的耗材配置,按时开关教室的门、窗、照明、空调及多媒体设备。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经常与任课教师沟通,了解学生到课、学习效果等情况,与任课教师共同做好育人工作。要严格课堂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严格执行请假审批制度,及时处理教师提供的信息,对迟到、旷课或有其它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教师须严格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听课评教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听课,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原则上不少于1节课。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制定各自的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课堂教学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教务处、学校教学督查组应对各教学单位督察情况和全校课堂教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教学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教学秩序。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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