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工作管理,推进学风和教风建设,加强考试管理,保证各类考试严肃、公正、规范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的考试、考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试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考试工作管理坚持规范、严谨、高效原则。
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保障
第四条 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考试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包括组织公共课考试安排、试卷印制、考试质量监控、各二级院系考试安排统筹与协调、巡视工作的安排等。
第五条 各二级院系负责本单位专业课考试的管理和组织领导,必须认真组织落实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命题及试卷审定、监考的培训、试卷评阅、保存和成绩评定等;在教务处提供的考务培训基本素材基础上,结合本专业特点,开展考务培训。
第六条 学工处、各二级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工辅导员负责做好全校考点考风考纪教育和监控、学生诚信教育、违规违纪事件处理,引导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七条 全校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负责承担考试监考工作。
第八条 后勤中心、保卫处、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基建办等教辅部门要做好考试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维护修缮考场设备、确保考场安保秩序、根据考试安排调整校区间的班车、做好餐饮供应等,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审核
第九条 考试命题要符合教学大纲和实际教学要求,命题范围不得超纲。命题既要考虑全面系统考核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又要注意体现课程内容考核重点,还要做到重点突出,题量适中,难易适宜。
第十条 考试时间的要求,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至150分钟,专业技能课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一条 原则上教学大纲、教材、学时和进度大致相同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应保证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同一课程原则上使用同一套试题。
第十二条 应尽量做到由非主讲教师命题,由系(教研室)指定1-2名曾担任过该课程教学、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的教师为该门课程的命题教师。
第十三条 有A、B两套以上试卷的命题,要求各套试题难度、题量相当,题目的重复率不超过20%,并配有标准答案或评分细则,在试卷标明每道题的分值。
第十四条 命题教师完成命题后须将考试试卷报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将试题的电子文本、《参考答案》或《评分细则》、《广西艺术学院试卷打印审批表》(有音像制品的考试同时上交音像制品)各1份,报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须指派专人负责试题的接收、汇总工作,所有考试试题材料经分管教学负责领导审批后,填写《广西艺术学院考试命题汇总表》,连同试题材料报教务处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和系(教研室)对本单位考试试题的准确性与规范性进行严格把关,在考试的命题、审核、报送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保密,并督促命题教师按时提交试题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十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试卷均由教务处统一印刷。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试卷的制作质量和时间,规范试卷印制,命题教师应按照教务处提供的格式模板进行命题,并于考前十天将试题、标准答案或评分细则、《试卷打印审批表》交教务处,所交试题要求为电子文本。
第十九条 印制好的试卷由教务处负责装订,公共课试卷由教务处负责保管并于考前组织发放;专业课试卷由各二级院系保管并于考前组织发放。
第二十条 在考试的命题、审核、印制、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如有泄题者,按《广西艺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1.各教学单位、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未注册的学生不安排参加期末考试;
2.学生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重修为1/2)者,含1/3(经学校审核批准的课程计划内的外出艺术考察、公派演出等教学实践活动不计入缺课时数),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和正常补考资格,该门课程“平时”、“期末”及“总评”无成绩,总评成绩栏记为“取消考试”。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取消正常补考资格,但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二条 取消考试资格名单报送工作
1、任课教师于课程结束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自行完成本课程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的录入工作,所有班级的取消考试资格名单录入完毕后,打印纸质版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
2、各教学单位汇总取消考试资格情况后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学籍科,教务处审核各教学单位报送的《建议取消课程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后,于考前向全校公布取消考试资格审核结果。
第六章 学生缓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的,可申请缓考(不含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但必须在考前五天持相关证明(因病须持院医务所证明)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由开课单位于考前通知任课教师。如因突发疾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天内,凭有关证明材料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作缺考处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
第二十四条 课程缓考,原则上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下一次相同科目的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并在成绩报登记表上注明“缓考”字样。无特殊原因,重修学生不允许缓考。
第七章 考试的评分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的形式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表演等形式。某些实践性课程也可根据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理论课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须经系(教研室)确定,开课单位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试的评分
(一)美术、设计类专业技能课程
1.时间安排:美术、设计类专业技能课程安排基本为阶段性授课,该类课程的考试评分时间定为课程结束的最后一天完成,课程考试及评分安排报教务处备案,课程结束一周内录入考试成绩。
2.人员安排:要求同一门课程、不同班级的评分要一致,有至少3名以上的相关任课教师进行集体评卷,取相应人数教师评分的平均分为学生的最后得分。
(二)音乐、舞蹈类专业技能课程
音乐、舞蹈类专业技能课包括声乐、舞蹈、视唱、钢琴伴奏、器乐演奏等技能性较强的课程。
1.时间安排:该类课程基本为学期末结束课程,考试在学期最后一周统一安排,课程结束一周内录入考试成绩。
2.人员安排:要求同一门课程、不同班级的评分要一致,且有3名以上的相关任课教师进行集体评分。
(三)理论类阶段性授课课程
1.时间安排:针对部分因特殊原因进行阶段性授课的理论考试课程,要求在课程结束的第2周安排考试。教学单位将考试安排(包括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班级、人数、监考教师名单等)提前报教务处审批,课程结束一周内录入考试成绩。
2.人员安排:要求同一门课程、不同班级的评分要一致,有条件的课程尽量做到2名以上的相关任课教师集体评分。
(四)理论类学期授课课程
1、时间安排:学期授课的专业理论课、公共课考试统一在期末最后一周安排,专业理论考试由各教学单位在期末倒数第2周将考试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班级、人数、监考教师名单等)报教务处审批,公共理论课考试安排由教务处于考前一个月向全校公布。所有课程于全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录入考试成绩。
2.人员安排:要求全部公共课考试实行教研室全体人员集体评分。公共课开课单位在考试结束前将集体评分安排(考试科目、评分人员、评分地点等)报教务处备案。专业理论课考试要求同一门课程、不同班级的评分要一致,有条件的课程尽量做到2名以上的相关任课教师集体评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记分
1.考试成绩的记分采用百分制,满60分及60分以上者为及格,不满60分者为不及格。补考成绩最高以60分记载,重修课程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每门重修课程成绩最高分不超过75分记载。
2.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的占分比例根据课程大纲的具体要求设定,授课教师在登录教务系统录入学生考核成绩时需注意勾选相应占分比例,并分别录入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项分数,系统将自动生成学生的课程总评成绩。
第八章 考试成绩归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考试课程录入成绩结束后,教师输出《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分析报告》,授课教师、系(教研室)主任签字认可后交课程开课单位。
第二十九条 评定登分后的试卷或考核过程等有关材料,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建档保管,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存档的主要材料有:考试试题、考试评分标准(或参考答案)、考试平时成绩评定办法、成绩登记表、成绩分析报告、考场记录、考试签到表、平时成绩支撑材料、考试答卷等,任课教师和课程开课单位要注意以上材料的收集与保管。
第三十条 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确有错误需改动的,须提出书面报告,经系(教研室)组织调卷复查、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并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后方予更正。
第九章 考试质量分析
第三十一条 考试质量分析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通过质量分析可掌握课程的教学动态,从中发现教学与考核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找出对策,为今后指导教学、教学评价以及科学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因此,授课教师和教学单位要充分认识考试质量分析的重要意义,并做好考试质量分析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师在完成考试评定、录入成绩后,应及时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认真填写《考试(考查)成绩分析报告》,对考试内容和成绩进行简要分析,并对改进教学和修订试卷提出意见和建议。成绩分析报告与其他考试(考查)材料于考试结束后两周内交课程所在教学单位一同存档。
第三十三条 课程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领导、课程所在系(教研室)主任应于考试结束两周后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及时了解本单位、系(教研室)开设课程的考试情况。对于考试质量不高、不合乎质量要求的课程,要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改进教学,提高命题质量,努力提高考试质量和教学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类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艺术学院考试管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