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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本专科生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14 11:06 点击: 字号:【

广西艺术学院本专科生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严肃校纪,做好学生的学习纪律及考勤工作,加强我校学风建设,维护教学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西艺术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现结合学校实际对学生学习纪律管理作如下规定。

二、学习纪律要求

第一条  教室(含公共教室、专业教室、实验室、工作室、琴房、画室、舞蹈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学术报告厅、音乐厅、排演厅、美术馆以及阅览室等校内一切学习、实践和展示场所,以下简称教室)为教学专用场所和设施,是传播、教导文明的场所,禁止一切不文明的言谈举止。

第二条  学生要严格执行课堂文明有关规定,上课时必须衣着整洁得体(教学另有要求的除外),仪表端庄,不得穿拖鞋、背心、睡衣、超短裙、超短裤、吊带衫等进入教室。不得携带早点、零食(食物)、饮料进入教室(水除外),严禁在课堂上吸烟、吃东西。

第三条  学生上课期间应将手机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未经任课教师许可,不得接收、发送和使用音频视频等电子信号,不能用手机上网、聊天或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不许随意进出教室,不许在教室接待亲友。

第四条  要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学习环境。教学场所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不准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自觉爱护教室各类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搬移、拆装或作私用及损坏,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学生要在规定的上课(包括排练、实习、实践、观摩等)时间及集体活动时间内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六条  学生不得代替他人听课,不得请他人代自己听课。

第七条  上课时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思想集中,专心学习,不得看与课程内容无关的书籍、报纸等资料,不得做其它课程的作业或其他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课堂上严禁交头接耳、嬉戏喧哗,不准睡觉,不得有亲昵、不雅行为。

第八条  学生应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充分讨论,严肃活泼,积极思考、主动发言。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有问题或申请发言时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言。

第九条  学生要尊重教师,虚心接受教师指导,上课期间应按照任课教师指定位置就座(专业课特殊要求除外),如对教师授课有意见,可直接与教师沟通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能讽刺、起哄、指责和谩骂教师。

第十条  学生参加军训、外出上课、演出、观摩、专业实习、艺术考察、社会实践及其它集体活动时,应自觉遵守所到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注意安全,服从指挥。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教学活动,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考试、考查。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要带头遵守课堂纪律,做好考勤;鼓励学生相互监督,及时、主动提醒和纠正违反课堂纪律或言行举止不文明等行为。学生信息员应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集体活动,须事先当面办理请假手续,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一周内须及时书面申述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根据补假时间长短,参照第十四条程序办理补假手续可予以补假,否则作旷课处理。

三、请假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假期长短分别由以下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如请病假还需校医务所签署意见)。如需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1.请假四节课以内(含四节)的,由任课教师批准。

2.请假四节课以上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

3.请假一天以上至一周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所在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4.请假一周至一个月的,由所在教学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批准。

5.原则上一学期内事假不许超过一个月(包含续假),如有特殊原因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家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在教学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会签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

第十六条   非教学性质的学生集体活动,不准安排在上课时间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所在教学单位正职领导、教务处处长及学校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经学校审核批准的课程计划内的外出艺术考察、公派演出等教学实践活动不计入缺课时数,但仍需办理请假手续。个别学生因公缺勤,由个人提交附相关证明材料的书面申请,按第十四条程序办理;学生集体因公缺勤,除所在教学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外,还须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处长及学校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十八条  凡学生请假涉及一对一、整组、整班课程的,专业课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通知任课老师,做好调停课和补课安排;公共课由教务处协调开课单位告知任课教师,做好调停课通知和补课安排。

四、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  考勤范围及计算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包括上课、实习、社会实践、演出、观摩、军训、集会等,每节课、每次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

2.学生在上课铃响后进入课堂的为迟到;在教师宣布下课前退出课堂的为早退。集体活动的迟到、早退、旷课界定参照此规定执行。

3.迟到三次、早退三次或迟到、早退一次超过十五分钟的,均作旷课一学时计算。

4.集体活动按照每40分钟为一学时计,一次集体活动不足40分钟的按一学时计。

第二十条   考勤方式

1.  公共课全部实行网上考勤,网上考勤采取现场考勤和课后补录的方式进行。人数少的班级,任课教师可于每次上课时段内登录教务系统对本班同学到课情况进行现场考勤,人数多的班级,可先进行纸质登记,过后再进行补录,补录工作要求在一周内完成。

2.专业课考勤暂时不作网上考勤硬性要求,可以继续采用纸质考勤的办法。如有网上考勤需求的专业课程,可按公共课考勤方式和要求操作。

3.集体活动考勤工作由带队教师、辅导员或教师指定人员负责。考勤记录每个月汇总一次,由负责考勤人员报送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辅导员处。

第二十一条  考勤程序

1.教师考勤

1)任课教师负责做好课堂内的考勤和缺勤统计工作,公共课教师每周登陆考勤系统查看、了解学生缺勤情况;专业课教师填写《课程授课考勤登记册》,每天统计本课程的学生考勤情况,于每周五前将《学生缺勤情况汇总表》交到课程开课单位办公室。

2)任课教师对本课程缺勤即将达到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提前进行预警;对已经达到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教师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学生考勤登记册》或电子考勤统计表、《建议取消课程考试资格学生名单表》)报开课单位办公室(取消考试资格缺勤时数见第二十三条)。

2.教学单位审核

各教学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考勤工作,每周收集、汇总学生电子和纸质考勤登记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对缺勤即将达到各处分等级控制节数70%的学生应及时进行预警教育(具体处分等级见第二十五条),对已经符合处分等级的学生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如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缺勤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习纪律要求,影响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损坏公物的责令其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含1/3,重修为1/2)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和正常补考资格,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每个月月末汇总各任课教师上报的建议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报本单位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缺席)累计超过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超过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超过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超过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持续达2周以上(含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经教学单位统计认定,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学校分管教学、学工副院长审批后,予以退学处理。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印制《学生考勤登记册》、《学生缺勤情况汇总表》,各教学单位、开课单位于开学前到教务处领取并发给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开课单位应妥善保管学生考勤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归类、存档。

第二十八条   附属中等艺术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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