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桂教高教[2012]20号)精神,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开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国家“本科教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团队合作、求实创新、培养能力”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创业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立项时间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立项工作,申报时间一般安排在四月,自申报通知发出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填报《广西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申报书》,迟于规定截止日期的申请书一律不能进入当年立项评审。
第四条 项目类型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校级三级资助项目,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项目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注重研究过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创新性科学研究的锻炼。项目以本科生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实际或模拟的商业活动为载体,培养本科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项目以本科生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条 立项申请人基本要求
(一)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一、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申请人创新训练项目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创业训练项目团队一般不超过6人,创业实践项目不限参与学生人数。
(三)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同时申请2个及以上的项目;已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尚未结题的学生,不得申报当年项目。
(四)立项资助对象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具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敢于探索与实践,有较强创新意识、科研精神和初步创业能力的本科学生。
第六条 立项标准
(一)项目成员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基础和基本业务素质,具有初步的综合研究能力,鼓励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
(二)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际意义,研究与创作目的明确、方法科学,具备研究与创作的可行性。
(三)项目应在研究与创作对象、应用理论、采用方法或实现路径等某一或某几方面具有创新性。研究内容应反映专业(方向)的主干课程或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有明确的主题,内容积极向上,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真善美,传递正能量,符合当今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严格意识形态审查。
(四)项目团队成员及指导教师对课题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研究的技术路线清晰、阶段划分合理、阶段性任务及成果明确。
(五)项目的难易程度适合团队能力,所需研究及实验条件能够得到基本满足。
(六)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建立明确的经费使用制度,设备、材料等管理责任明确。
(七)项目负责人组织能力较强,团队成员分工合理,指导教师具备专业能力并指导到位,项目经努力能够按时完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组应立即启动项目研究,获得立项的项目不能随意变更。
第八条 中期检查
(一)项目实施半年后(每年11-12月)学校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的项目,项目予以终止。
(二)项目中期检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一式1份。
2、项目研究其他辅助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视频音频材料、作品图集等)一式1份。
第九条 结题验收立项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完成期限为1-2年。学校每年组织项目结题工作1次,申报结题材料的时间一般在5月进行。
(一)申请结题的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1、《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一式一份。
2、项目研究与实践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实践报告、在各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复印件、成果推广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成果,电子课件、音像图片资料等电子载体成果及实物、作品等。
3、其他体现其效果的支撑材料。
(二)申请结题的项目,须提供完整的成果资料,经教学单位严格审查、报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结题验收工作;
(三)学校统一组织召开结题评审会,评审会专家由学校聘请至少3位相关领域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先由各项目负责人结合PPT演示对项目做5分钟陈述,然后进行3-5分钟专家提问环节。专家组根据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对所有项目进行公布并颁发结题证书;
(四)研究期满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结题申请》,经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备案。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并只能延期一次。
(五)学生按计划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后,可被推荐参加全区、全国学术交流和成果展示,并可获得大学生创新学分,其中国家级项目负责人计3学分,项目成员计2学分;自治区级、校级项目负责人计2学分,项目成员计1学分,一个项目只能计一次学分,不能累计相加。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经费来源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教育厅专项
经费和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教育厅专项经费用于自治区级项目和国家级项目,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用于配套支持自治区级项目、国家级项目和资助校级项目。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与报账
(一)学校对项目经费一次拨付,分次使用。立项后学生可申请预支经费总额的60%,另外40%可于中期检查合格后预支使用,所有经费须在结题通过后一周内完成报账,否则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二)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三)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凡涉及本校教职工人员经费(含课酬)、接待费(误餐费除外)、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购买仪器设备(含计算机、照(摄)相机等)、出国考察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差旅费等均不予列支。项目调研、考察、采风及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学术会议等按《广西艺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列支范围包括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复印费、装订费、书费、资料费等费用。调研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研究考察、项目调研、学术交流所发生的差旅费。学生出差交通工具不包括飞机、不能开私家车,差旅费不能报销餐费、汽油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参加学术研讨、咨询、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版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论文版面费。具体要求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四)项目立项后,学校向项目负责人发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本》。各项目要按照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持经费本和借款单或有效票据(指导教师、项目负责人以及教务处领导签署意见)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借款或报账手续。财务处根据经费本上的经费使用计划,按照财务制度办理借款或报账手续。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专款专用,经费本如有遗失,不得补办,请务必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监管
(一)对于延期的项目,学校不予追加经费;对于终止的项目,学校将不再下拨剩余经费。
(二)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第五章 教学单位职责及权益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项目立项任务书,并组织评审推荐。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组织奖,对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学校将在下一年度的项目分配上予以奖励。
第六章 指导教师职责及权益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由学生个人或团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和项目团队负责人,指导每个项目设指导老师1-2名,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并已取得硕士学位,积极鼓励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导师。创业实践项目实行院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双导师制。
第十七条 每位指导教师每批次原则上只能指导1-2个项目,可以跨教学单位对学生进行指导,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认真履行指导职责,保证对学生进行科研指导的时间,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或创业实践,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对优秀指导教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章 政策支持与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全院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均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做到保证使用,悉心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营造创新创业教育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利用多种形式,定期开展相关活动。要组织项目学生参加学术交流,为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公开监督机制,跟踪各类项目实施管理,及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督促项目实施,防范潜在风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规定、恶意套取项目费、仿造指导老师以及相关领导签名等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创新创业训练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如违反管理要求,截留、挪用学生项目经费,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九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包括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协调小组”由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财务处、科研创作处、就业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项目申报,监督实验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运行、验收、经费管理等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此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